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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作者:中国通史 2019-12-06 21:25
称为展限也分为三限。宋代田赋交纳时限的法令比唐、五代更适应农作物的收获季节也比较完备。
预催“先期而苛敛”五代时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都非常严重。
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都临安各地就必须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到宋孝宗时送达临安的时间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1177)二月“刘溥奏: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民间苦之”孝宗认为:“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别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采取动用南库的库金(储备的军费)临时垫交户部解决当年的朝廷经费待次年春季田赋解到后拨还南库以解决田赋“夏税”的预催问题1。但在孝宗以后预催问题日益严重。
预借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
建炎四年(113o)“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是预借当年田赋。绍兴六年“预借江、浙来年夏税䌷绢之半尽令折米”1则是预借次年田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生甚至预借第三年的田赋。淳熙五年有官员指出:“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可见所谓预借实际是额外增税其后宋孝宗明令以库金归还并“委制、总及漕臣考核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1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1248)陈求鲁指出:“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预)借淳祐十四年者矣”1反映了南宋末年的严重情况。支移、折变(折纳)
民户将田赋由应交纳地点改为输往其他地方实际是服力役。最初只实行于西、北边境最远不过3oo里称为支移。元二年(1o87)改为一、二等户3oo里三、四等户2oo里五等户1oo里不愿支移的交纳“道里脚钱”后又在不承担支移的地区也征收道里脚钱多的达到正赋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规定随田赋两税交纳正式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将田赋的谷帛折变为钱或将钱折变为谷帛或将谷粟与布帛相互折换1《宋史》卷174《食货志》上二《赋税》。
1《五代会要》卷25《租税·杂录》。
1《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5。
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3建炎四年五月壬寅;《宋史·食货志·赋税》。甚至先将甲物折变为钱又将钱折变为乙物再将乙物折变为钱等等称为折变(折纳)。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价”的手段千方百计变相加赋以致实际交纳数达正常赋额的二倍以上。折变成了变相加赋的重要手段。绍熙元年(119o)有人指出:“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2反映了南宋的折变情况。
省耗、雀鼠耗及会州另有加纳十分之一谷粟称为省耗后唐明宗取消后晋时恢复了省耗并增为加纳十分之二;还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袭征收。
五代时田赋夏税收毕州府官吏调各县有关官员来州、府核查帐目称为“会州”或“会末”、“会钞”。属县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贿行贿费则向民户征收又乘机勒索成为税户的沉重负担。后周显德四年(957)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63)再次下诏禁止情况才改变。
沿纳宋朝建立后史称“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划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3其实划革的并不多。唐末五代田赋以外收取各种物品相继折变为税赋称“杂变之赋”也称“沿纳”。明道二年(1o33)以类合并分粗细两类随田赋两税征收有省耗、雀鼠耗、仓耗、头子钱等还有“丁身钱米”、陪钱、地钱、食盐钱、牛皮钱、篙钱、鞋钱等只有少数得到减免。如开宝四年(971)将南汉原先所用的大斗改为用标准斗“省斗”(一大斗相当于省斗一斗八升)1;淮南杨行密在两税外以“借”的名义增加十分之五的税收直到庆历五年(1o45)扬州知州韩琦奏请后才取消;而“江东路(在南唐时)输苗米(两税)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至北宋末宣和三年(1121)在官吏奏请后才“改正”;江南西路地区南唐时的两税增收三成直到南宋绍兴十八年(8)地方官也只是“乞先将沿纳一项钱米特免支移、折变”1而未敢提出废除。原南汉、楚、闽、吴越所收的“丁身钱米”宋真宗、仁宗时才逐渐免除“丁钱”而“丁米”仍依旧征收以后有些地区才有所减少。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仅南唐旧统治区的“沿纳”就有14项如盐博䌷绢、加耗丝棉、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等其中如征收酝酒曲钱原先是允许民户私下造酒;而征收盐博䌷绢、盐博斛斗等也支付官盐。宋代禁止私人造酒盐又不再支付但照旧“沿纳”完全成为“白取”。
和买(折帛钱)、和籴2《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6;《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五《预借》。3《宋史·食货志·赋税》。
1《宋史·食货志·赋税》。
1《宋史·食货志·赋税》。
和买也称预买、和预买咸平二年(999)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预买绢匹绢价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交纳绢试行之后“公私便之”逐渐推及全国2。仁宗时改为三分给钱七分给盐。后又变为硬性分配预买绢数预付的钱又收利息。徽宗时改盐钞法后占绢价七分的盐不再给以后其余三分的钱也不给完全成为“白著”(白取)变成田赋的附加税而且绢每匹的重量由12两提高为13两少1两纳2oo余文。南宋建炎三年(1129)开始将田赋䌷绢与“和买”䌷绢每匹都折钱2贯交纳称为“折帛钱”以后增至6贯甚至1o贯和买绢由实物税演变为货币税随田赋交纳。
宋代为军需而征购粮草称为和籴后改为按户等、家产等强制征购。
南宋时征购的配额不少地方已与田赋相等甚至更多支给的“籴本”大多是官告、度牒部分为纸币实际上已成为田赋的变相附加税。
2唐代尚书省户部颁布法式由太府寺所造的标准斗称为“省斗”。五代、北宋前期仍由太府寺校造熙宁四年(1o71)末开始改由文思院校造“省斗”。
第二节五代、宋的商税五代十国商税五代十国各地割据者所收税种名目繁杂如后蜀有鱼膏税、米面税、行铺赁地钱、嫁娶资妆税等。长江沿岸又设“撞岸司”每艘船靠岸收取1oo钱至12oo钱不等。南汉在码头或渡口收猪、羊、鹅、鱼和果品税农村集市出卖柴、米每人收1钱有的则收4或5钱称为“地铺税”还在各州设立制置务不属州县管辖收取商税。“十国”大多对鱼、鸭之类不论是否出卖无不收税甚至只要带盐、米出城门也收税。这些大多在宋代已逐步取消。
宋代商税宋初在6续取消五代十国以来苛杂税收的同时颁布“商税则例”并不断修订“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淳化四年(993)又规定:“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收税)”逃税的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3。
商税分为过境税和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1。而竹、木等物则实行“抽解”制也称“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为税。
凡用船运输的物品除正常纳税外另据船载量多少加征“力胜”钱以后车载也征力胜钱。海南岛征收入境货物税依船的大小分为三等。元丰三年(1o8o)改为以所载货物价值征税。
民户买卖田地、房屋、牲畜、车船等凭契约赴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称为印税另收牙契税否则即是无效的白契。此外商税的附加税还有头子钱、包角钱、席角钱、市例钱等。
税务部门征收过境税后给付凭证“公引”绢帛则加盖朱色“税印”。如改变原申报或规定的路线、地点则另收“翻税”也称“翻引钱”税率大体与过境税相当。
盐、茶、酒、醋、铜等专卖与商税五代、宋代的茶、盐等商品常由官府专卖即禁榷制。盐、铜、酒、醋、矾、香料等五代时即行禁榷茶、铅、锡等则自北宋初开始实行禁榷。少数情况下或部分地区则实行自由通商官府只征收商税。更多的则是官府控制下的通商制商人必须用钱、金银、粮食及其他物品向官府购买有关的钞、引等有价证券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如商人运送粮食等到边境后3《宋会要辑稿》食货7o之26、42。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
换取钞、引再贩买有关的商品称为入中、折中或折博法;商人凭钞、引或直接用钱、物向生产者取得或购得有关商品再到官办场、务办理手续支付各项费用称为贴射法;需要补交钱款才能支取有关商品的称为贴纳法;都要交纳住税、过税一次性的事后结算或随时交纳可概称为钞引通商法。乡村、镇市常实行商人或富户承包销售称为买扑法。官府专卖与钞引通商经多次反复北宋政和二年(1112)茶、盐全面实行钞引通商钞法更严密茶笼、盐袋都由官办合同场、盐仓、盐场印封除交纳正常的过税、住税外都还要交纳头子钱、秤提钱、市例钱等等南宋时大体上沿行。官府专卖的特殊商品还有酒、醋、矾、铜、铅、锡、香料等。酒五代即已实行“禁榷”宋代沿行但有少数地方允许民间酿造。醋五代时曾实行“禁榷”。五代末允许民间酿造。北宋则官榷、民营并行南宋严禁私自酿造。凡行榷酒处亦榷醋镇市大多实行买扑法。
矾用于染色五代、宋都行禁榷官设矾场、务煎炼出卖允许商人以金银、钱、帛于京城榷货务请引贩运。以后部分产矾地区改为炼矾的“镬户”以产品的四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纳其余产品全部卖给官矾务官设矾场出卖。仁宗时晋州(今山西临汾)既设官炼矾务又曾实行商人入纳钱、茶“算请”生矾自炼熟矾出卖。经神宗时禁榷及元祐时通商的变化北宋末及南宋实行商人纳钱于榷货务买矾引到矾场领矾贩卖大体与茶、盐钞引通商法相似。
铜既用于制造日用器物又是铸钱的主要原料五代、宋代都严禁销熔铜钱制造铜器。五代初期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后晋时允许私人开矿炼铜并免税但只许自行铸钱或卖入官府。后周初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显德二年(955)又实行“禁榷”规定:“起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佛寺、道观所用法器外“其余铜器一切禁断”;所有铜及其他铜器全部卖入官严禁私相贸易铜镜由官府制造在都设场出卖允许商人贩卖1。
宋代对铜也实行禁榷禁止私自开采冶炼铜、铅、锡三种铸钱原料并禁止通商。日用铜器由官府文思院制造官“杂卖场”出卖允许商人凭官“引”贩卖其他特殊铜器的制造应报官府批准。锡在产地允许商人纳税后贩卖锡器非产锡地的锡由官卖商人可以贩卖及造锡器出卖。
香料是五代、宋代的主要进口商品实行禁榷由市舶司“抽解”十分之一有时多达十分之四的进口税其余由官府收买后专卖。
宋代的商税务宋代都设商税院(务)府、州设都商税务基层收税机构称商税务不少县设有镇、市、场的商税务商税务通常只称“税务”或“务”。税额多的专设官员称为监税;县的商税务如税额较少由县令或县尉等兼领。镇的商税通常由镇官“监镇”兼领镇、市的商税也常由驻该地的县尉或巡检等兼管。小的集市或乡、村常设有“税场”或“税铺”由商税务派员流动收税也常由当地豪富“买扑”承包税额乘机剥削有的还私设“税铺”收税。各商税务普遍设置专栏有拦头、书手等负责确定应收商税的1《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3。
种类、税额及收税栏头的妻、女常进入船舱内进行搜检被称为女栏头。商税务规定只在本处收税允许在不过五里的地方拦税不少税务机构则远在二三十里外以“关引”为名进行拦税。甚至将乡村中土产竹木等不必纳税的物品以“钓税”为名进行收税。有的税务分为几处甚至十多处收税称为“分额”。同一货物三番五次甚至十多次重复收税称为“回税”。并将不应收税的货物巧立名目进行收税称为“虚喝”。把普通货物作为贵重物品以一作百称为“花数”。对过往空船并无应交税的货物照旧以容载量纳税收取“力胜”税钱。以船上吃用的米麦作为粮食、以穿用的衣被作为绢帛照样征收商税。商人缺少现金而用货物作价交纳常常是十文钱的货物只算作二三文钱称为“折纳”。或因不能满足税务、税场要求将驾驶船只所用篙、梢作为漏税货物收缴商人或船主被迫以重金“缴税”赎取。拦税人各带武器截拦查检货物时还常在船上搭建临时棚屋称为“排停”将船上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病人、产妇全部驱赶上“排停”然后入船恣意搜查还常用七八尺长的铁锥称为“法锥”穿插箱笼以致其中的衣服绢帛多被锥破。商税务中尤以沿江的池州(今安徽贵池)雁■、黄州、鄂州为甚分别被称为**场、小法场、新法场。淳熙五年(1178)南宋朝廷列出15项非法收税或骚扰商旅的情况用大字公布于各税务门前严行禁绝。宋孝宗还颁布了一些其他有关商税的禁令非法征收商税的现象有所减少。南宋中期以后政事日非甚至“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或有货物则抽分给赏断罪倍输倒囊而归”。大小税务官吏与商人、民户“不啻仇敌而其弊有不可胜言矣!”1进口商品来自东北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除香料外还有铁、硫黄、铜器、药品、棉毛纺织品以及工艺品宋初无不全由官府垄断不久改为除“抽解”以外官府收购一部分其余允许出售而征收商税。出口货物主要是丝绸、陶瓷品、金银铜铁器及各种日常用品征收商税。禁止铜钱出口实际流失很严重。宋初禁止华商出海经商不久改为向“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允许出海贸易否则没收货物。外商将货物如运向市舶司、务以外的地方贩卖也要“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如不出引目”1即按偷税处理。
北宋商人与辽、西夏的商人南宋商人与金朝的商人进行贸易只能在官府设置的榷场进行征收商税。宋、金榷场贸易还征收千分之五的榷场交易税南宋对金急需的货物加征出口税、边境税如茶每引原价二十二、三贯茶商贩往临近金朝的楚州(今江苏淮安)、盱眙军(今盱眙)“各贴纳番引钱十贯五百文”属边境商税;如前往淮北金朝地区“每引更贴纳钱十贯五百文盱眙军(榷场)每引(还)收回货税钱二贯”前者系出口商税;后者却是当地增收(不管是否购货回宋)后被免去1。税率高达8o—1oo%。
宋代的杂税与经、总制钱1《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商税》。
1《五代会要》卷27《泉货》。
1《庆元条法事类》卷36《商税》;《宋史·食货志·商税》。
宋代的杂税名目之多有如牛毛朱熹说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2还不足以概括杂税中有许多是宋代所新创。杂税在宋代财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南宋官员说“即今财用赋入之利莫大[于]杂税、茶、盐出纳之间”3。杂税中的很大一部分已列在北宋末、南宋初相继创设的经制钱、总制钱内包括茶、盐的许多附加税。“经制、折帛钱为诸州之害板帐、月桩为诸县之害”1。
北宋宣和三年(1121)陈遘经制东南七路财用设经制使司于杭州除移用诸路经费外6续增收杂税总名为经制钱后又推行京东、京西、河北诸路靖康元年(1126)废。南宋建炎三年(1129)又征经制钱所收杂税有: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官员等请俸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合称五色经制钱北宋时征收的还有牛畜等契息钱等多种。南宋又新增杂税如“增添三分白地钱”等而且在原税目内不断增收如“添酒钱”每升酒原只收九文钱现在提刑司、转运司、运司、提举司、学事司及无额上供钱等都分别加收自一文至十文不等为原数的数倍改称“诸色添酒钱”。
南宋绍兴五年(1135)孟庾提领总制司创总制钱除一部分系移用其他财政专款外全是杂税如勘合米墨钱、省司头子钱、常平司头子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钱、投税印契税钱、(买卖田宅)得产人勘合钱、增添七分商税钱、茶盐司袋息等钱等数十种许多是新创的杂税。
南宋绍兴三年(1133)四月开始“计月桩办大军钱物”2称为月桩钱原是调拨其他经费后因有定额而又无从调拨各县遂“作法以取诸民”江南、荆湖诸路为害尤重。“其间名色类多违法”“举其大者则有曰曲(酿酒用)引钱曰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3。
南宋初年朝廷借印板帐而征收的无名杂税也称“印板帐钱”主要行于两浙、福建路各县有定额于是“非法妄取”。如交纳田赋时多收“耗剩”粮的数量;交纳钱、帛时多收“糜费”的钱、帛数;被偷抢的财物不归还失主而归板帐钱等“其他如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下拳钱之类殆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1。
此外宋代重要的杂税还有二税盐钱、蚕盐钱、丁绢、丁盐钱、僧道免丁钱、秤提钱、市例钱、折估钱、折布钱、布估钱、畸零绢估钱等等真是“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
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6。
3《宋会要辑稿》食货31之16。
1《朱子语类》卷11o。
2《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89。
3叶適:《水心文集》卷4《实谋》。
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6绍兴三年六月乙巳。
第三节五代、宋的役法五代役法五代徭役可分为三类即夫役、职役和官户役大多数是继承唐末的役法也有部分为五代所创设。
夫役也称力役主要从事修筑城池、官廨治理河道维修堤堰、驿路为军队运送军需物资等等普通夫役由民户服役重大夫役如治河、修城等则随时征集民户事毕遣散。如显德四年(957)“诏近县丁夫城镇淮军(时置于涡口今安徽怀远东)”;六年“徐、宿、宋、单等州丁夫数万浚汴河”2。至于经常性的修缮城池、官舍维修河堤、道路等更是不计其数。夫役涉及面广征役无节制劳动强度大服役者主要是中下民户在三种徭役中最为繁重。
职役也称吏役轮差民户担任州县吏职下至州县役使的杂职、乡村的壮丁等。如后汉隐帝时“于诸州、府百姓内差散从、亲事官”其中散从官“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敕本处团集管系立节级检校教习以警备州城”3。亲事官、散从官属州役由民户轮差。
显德五年后周进行“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1每三年进行一次。这是轮差乡村大户担任耆长的职役属乡役。
五代职役见于记载的不多宋初继承五代的职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县押司、录事以下州孔目官以下的吏职各种杂职和虞候、拣子等。
官户役是由专门的民户负担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称为官课户等而其他服夫役、职役的民户则被称为“散户”。所以本书称之为“官户役”2。
官户役也和夫役、职役一样袭自唐制五代时又有所展。
如“羊、猪、纸、炭等户并羊毛、红花、紫草及进奉官月料”等户“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1。进奉官月料户即是课户创始于唐贞观十二年(638)“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之”官员的料钱(官俸外的津贴)由此而出负担料钱的民户被称为课户。至于官员的俸钱则由俸户负担唐高宗时“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后屡经变革后梁开平三年(9o9)虽曾规定“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库依则例全给”2。但从后唐、后汉及后周末年以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官的俸、料由朝廷支付的只是州府长官及高级属官而州府的其他属官如判官、司户、司法等以及县令等县官的俸、料2《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之《月桩钱》、《板帐钱》。
3《文献通考·征榷考·板帐钱》。
1《旧五代史》卷、117、119《世宗纪》一、四、六。
2《册府元龟》卷16o《帝王部·革弊》二;《旧五代史》卷1o3《隐帝纪》下。1《五代会要》卷25《团貌》。
2史学界对此种役法很少涉及“官户役”名系撰者所定。
则由俸户、课户分担。后汉乾祐三年(95o)规定:“诸道州府令、录、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与俸户逐户每月纳钱五百与除二税外免放诸杂差遣不得更种职田。所定俸户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不得差令法直及赴衙参。”3同时规定了由俸户负担的县令、主簿州府的判官、司户等俸禄数朝廷的一部分低级官员的俸禄也是由俸户负担的。
由于俸户、课户以及负担官府猪、羊、炭、纸、笔等的民户都可以免除各种夫役、职役其至可以免除两税。所以实际上“并是影占大户”因而“凡差役者是贫下户”。后周广顺元年先在柴荣任镇宁军(今河南濮阳)节度使时将“属州帐内”的羊户、猪户、进奉官月料户等“并放为散户”和其他农户一样负担各种夫役、职役。显德五年制定了县令、主簿州、府属官及朝廷的京百司、内诸司的低级文官的俸禄从显德六年三月起全改由朝廷支付“其俸户并停废”。还规定“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望令本州及检田使臣依前项指挥勒归州县”。“如今后更有人户愿充此等户者便仰本州勒充军户配本州牢城执役”④。周世宗这次全国性的改革很快得到执行在宋朝继续贯彻的情况下官户役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乾德四年(966)七月还曾下诏“给州县官俸户”1。
宋代的夫役北宋建国之初沿袭后周末年的役法主要为夫役和职役。北宋初期民户所服夫役的种类繁多一如唐末、五代。五代时常以兵士从事原先由民户负担的夫役。宋代扩大兵士从事夫役的种类并形成制度。
宋太祖为了巩固皇权建国之初即改革军制将各地军队中精壮者选为禁军而将老弱兵士留作地方军“初置壮城、牢城备诸役使谓之厢军”。以后逐渐扩大厢军的兵种“或因工作、榷酤、水6运送、通道、山险、桥梁、邮传、马牧、堤防、堰埭”等都“因事募人”编为厢军因而设立新的厢军号。诸路厢军的军号多达2oo以上其中大部分军号标明了服役的内容如维修京城的广固军、制造武器的作院军、治理黄河的河清军、维修淮河的静淮军、维护海堤的捍海军等各州府普遍设置壮城军维修城池牢城军则是“皆待有罪配隶之人”从事各项杂役。以及杂作都、梢工都、桥道军、装卸军、船务军、兴造军、窑务军、司牧军、铁木匠营、酒务营、竹匠营等军号的厢军2都的东西八作司、南北作坊等7o多个部门都有作工匠或服杂役的士兵也是厢军的一部分。仁宗初年枢密使王曙说:“天下厢军止给诸役而未尝教以武技。”神宗也曾说:“置厢军五十余万皆以当直、迎送官人占使。”3其任务即是“擎肩舆、供伎巧、服厮役”。北宋虽曾设教阅厢军但大部分厢军的性质未变。到南宋时甚至“今之禁军送3《册府元龟》卷16o《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④《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参见《资治通鉴》卷294显德五年十一月丙戌。1《文献通考》卷65《禄秩》;《五代会要》卷27《诸色料钱》上。
2《册府元龟·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原注:“准汉乾祐二年敕”二应作三。
迎出入番休寓直与厢军无异”1担任攻防战守的是屯驻大军。
厢军所从事的杂役如果生因役过重或待遇过差以致厢军“数口之家不能自庇于是相挺逃匿化为盗贼者不可胜算朝廷每有夫役更籍农民以任其劳”2说明民户承担的夫役已由厢军担任在厢军逃亡的情况下也就只好再征民户服夫役。
由于厢军承担了原先由民户所负担的日常夫役因而“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南宋章如愚说:“古者凡国之役皆调于民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营缮民无与焉。”3虽不无夸张但大体上反映了宋代的情况。
宋代的普通夫役虽基本上已为厢军所代替但黄河的治理却并非厢军的河清军等所能全部承担。乾德“五年(967)正月帝(太祖)以河堤屡决”于是“分遣使者畿甸丁夫缮治自是岁以为常皆以正月事季春而毕”这是宋代“春夫役”
的开始1。至和元年(1o54)时早已扩展为“京畿及京东、京西等路每岁初春差夫多为民田所兴逐县差官部押或支移三五百里外工役罕有虚岁”并且制定有“差夫条约”。而“江、淮并不点差夫役当农隙之际一向安闲”。因此淮南路的仙居(今河南光山西)县令田渊向官府提出各路也实行每年征调春夫役兴修农田水利虽有“诏下三司施行”但效果不大。熙宁三年(1o7o)李竦说他以前任淮南路的太湖知县时堤堰“因循不复修葺臣因乘其农隙劝募旁近地主备工料兴筑”2。太湖与仙居同属淮南路西部时距田渊建议被采纳已十多年而太湖县情况依然如故可见春夫役并未能普遍推行而仍只限于黄河中下游地区。
春夫役在正常的春季服役期间调的(通常需要“正身”服役)夫役称为“正夫”。如遇黄河决口等紧急调的夫役称为“急夫”一般可以折抵次年春季应服的春夫役有时还可免去部分税钱服役时每日官给粮食二升为口食。夫役先“以人丁户口科差”“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户)皆以丁差”元祐五年又改为“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
春夫后又分为河防夫、沟河夫两类河防夫专为治理黄河而差沟河夫则是进行普通的兴修水利。元祐八年(1o93)起实行新修订的春夫役法“除逐路沟河夫外其诸河防春夫每年以一十万人为额河北路四万三千人京东路三万人京西路二万人(开封)府界七千人”。民户由每年出夫役改为“一年起夫一年免夫”。“去役所有八百里外更不科差五百里内即起正夫八百里内如不愿充夫愿纳免夫钱(每丁免夫钱七千钱)者听”。如果应出春夫地区受重灾等而影响出夫需要调八百里以外的夫役时须要奏明准许后进行这次改革对春夫役有所减轻与限制。后开封府地区不问远近愿纳免夫钱的即可免役其他地区实行上户可以纳免夫钱免役免夫钱遂成为官府收入的专业款项。到北宋末已是“河防免夫钱数目至多”以致可以在“河防免夫钱内预行置办(河防材料梢草等)并优立价直雇夫1《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宋史》卷189《兵志》三《厢兵》。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未;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3《三朝北盟会编》卷174;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41《兵制门·州兵》。1《景文集》卷26《上三冗三费疏》。
2《宋史》卷177《食货志》上五《役法》上;《山堂考索·后集·兵制门·州兵》。役使”直至北宋末徽宗才废除河防免夫钱3。
北宋在黄河中下游以外地区及南宋时水利等夫役大都随时征事毕遣散。宋代除春夫役外也常“和雇”民夫参与治理黄河或兴修其他水利等但“名为和雇其实于等第人户上配差”“每人支官钱二百除官钱外民间尚贴百钱方雇得一夫”1大体上反映了宋代“和雇”民夫的情况。
宋代的职役宋代役法中最受重视的是职役在《宋史·食货志》中近两卷的《役法志》几乎全是关于职役的记载而关于夫役的记载极少。职役由于主要是由乡户按户等差派所以也称差役法。熙宁三年(1o7o)实行募役法以后虽有反复大体差募兼行;南宋又有义役法。
以乡户所服职役的机构区分可分为州(府)役、县役和乡役。从服役的性质区分州(府)役、县役还可分为吏役与杂役。
一、州(府)县吏役宋代州(府)、县的朝廷命官不多日常事务主要由吏承担边远地区有些县甚至没有朝廷任命的官员县政全由吏负责。朝廷各部门和路(类似后代的省)级机构也都有大量的吏处理日常事务基本上属募役及从州(府)吏中抽差。
这里介绍的是乡户承担的州、县吏役。吏人亦称人吏也称职员是州(府)、县吏役中高层人员的统称。
州(府)的吏人分为职级、前行、后行三等。职级还分为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共十阶。都孔目官、孔目官亦称都吏是吏役中的最高职名。吏人分属州(府)的使院、书表司、刑法司等办理“狱讼、帐目、遣”等事务。乾德元年(963)开始招募州(府)的吏人“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役。如“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后曾停止抽差县吏任州(府)吏允“许以中户以下选差”担任州(府)吏但由于乡户“不谙书算”只得重又抽差县吏任州(府)吏。有的州、府因县吏不熟悉州、府公事而被退回本县只保留招募的“长名”州吏。元祐时行差役法绍圣以后又重行募人任州吏。
县的吏人分为押司、录事、前行、后行押司、录事宋初从各户等中选通晓吏事者充任。由于“县吏差税户多不省文书”庆历元年(1o41)起按照招募州吏的方法“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从而差募并行南宋时以募为主。
贴司乃吏役中低于“吏人”的职役最初只是朝廷各部门、开封府及路级机构才设置各州(府)、县只设“私名书手”。景德二年(1oo5)依各地所用私名书手人数为定额设贴司由“吏人”保明后充任属于募役。“吏人”不足时可以临时代行其职“吏人”有缺额时以次升补为“吏人”。主要担任州(府)、县各案的书算事务南宋初定为每案不得过五人。造帐司人吏掌造转运司、提举司钱帛帐属州(府)役。最初系抽调3《宋史》卷91《河渠志》一《黄河》上。因史称服役者为“春夫”撰者因而称之为“春夫役”以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役。
1《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13—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甲子。各县“吏人”充任治平元年(1o64)以县吏不熟悉造帐事务而放回本县而由州(府)吏造帐。熙宁四年(1o71)各州(府)募能造帐人充任元祐时改为由吏人中抽差。
祗候典亦称知后典属州(府)役。担任受文书原先由属县派吏人中的“后行”到州(府)承领文书派“解子”送回本县。熙宁十年创设祗候典属募役。绍圣时废改为吏人中的“守缺”担任其职。
乡书手原属乡役为第四等户差役负责文书事务隶属于耆长。熙宁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废耆长以后乡书手成为县役基本上以本县乡数设额地位与县贴司相近而略低县“吏人”有缺额时也可以补为“吏人”1。州(府)、县吏役以募役为主只有一部分属差役。除额内吏役(称为正额、正名)之外还有守缺、习学、私名如私名贴司之类。州(府)吏的高层“职级”中年满出职为官或任摄官其子侄可以替补为吏成为州(府)吏的重要来源。吏役无俸禄依靠接受贿赂不少因之致富。王安石变法时采取支付较丰的吏禄同时严禁受贿等违法行为。但后来大多不支付吏禄而任其受贿虽有明文禁受贿赂形同虚设。南宋6九渊所说的:“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反映了宋代吏役的基本情况。
州(府)吏、县吏大多掌握地方政权左右州(府)、县官的意志是宋朝统治的基础。“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2正是宋代官吏关系的最好写照。只有少数强干的监司、州、(府)县官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对恶吏的为非作歹有所抑制。然而“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1则是普遍现象至于称为“立地官人”、号为“十虎”的恶吏决不是少数事例。
二、衙前役宋初衙前役一如五代属州(府)吏役。任诸州(府)的吏职也有担任一些杂役的则类同“公人”。从入役的形式可分为:招募的衙前称为长名衙前也称长入或投名衙前;由县役的押司、录事差派的称为押录衙前;由乡役的里正差派的称为里正衙前;以及由乡户直接差派的称为乡户衙前。服役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是“主官物”也就是“部送纲运典领仓库”。此外经常性的职务还有“管勾公厨、茶酒、帐设司”主持馆驿有些地区还从事管理耕种官庄田地、冶铁、伐木而边远地区的“州主令佐”宋初也有“差衙前勾当”的2。
衙前在朝廷属三司的衙司管辖元丰改官制衙司归刑部都官司。诸路、府、州、军、监也设衙司熙宁四年役法改革以后曾一度废罢元丰元年(1o78)又复役。三司衙司除主管官外设都押衙及衙佐等统衙前大将、军将、守缺军将合称军大将。地方衙司只设衙前军将以及其他衙吏。衙前的“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承引官)优者曰衙职”通称衙吏。衙职也称衙职员、职员有都知兵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练使、左·右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卷476元祐七年八月庚申。《宋会要辑稿》方域15之32。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
1《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2《象山集》卷84《与赵推官》。
教练使、守缺教练使、押衙都高于衙前军将。“自都知兵马使至第六名教练使凡十三阶”1。
五代及北宋中叶以前吏人(职员)及长名衙前还可带“宪衔”即可以带有散官、检校官、兼官及勋官等官衔通常带的是所谓“银、酒、监、武”衔即是一个不入流、没有官品的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可以带有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文散官)、检校国子祭酒(国子祭酒从三品)、监察御史(属兼官正八品)、武骑尉(从七品勋官)四种官衔这是五代时军官担任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时的制度北宋中期以前沿袭因而常常冒充官户以享受特权元丰五年(1o82)官制改革时才废除。
衙前役在北宋初期全是募役其后由县吏役中抽差役满的押司、录事担任称押录衙前。又以“里正主催税及予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称里正衙前。并规定押录、里正“其不历衙前者虽得替不许归农”2在得替押录、里正人少的少数州、军缺人承担衙前役就直差乡户担任称为直勾或直差衙前且无任期直至破产才更换但当时官员们注意的焦点是里正衙前。
押录衙前由于押司、录事先已担任县吏役数年比较熟悉官场。而里正衙前则主要经历的只是乡役里正有的甚至刚任里正即被送州(府)任衙前易被官吏欺蒙以致破家荡产。
至和二年(1o55)四月废罢里正衙前改为只差乡户衙前。乡户衙前实行五则法将本州(府)内人户统一按财产从多到少排定分为五则(五等)再将本州的衙前重难差役也分等每件重役有十户轮流担任当时称为“民甚便之”。然而这只是将里正负担的灾难直接转嫁给乡户乡户衙前同样也纷纷破家荡产不到十年官员们再次议论改革设法“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乡户衙前遂成为王安石变法时役法改革的重点实行免(募)役法改衙前差役为募役元丰三年前后雇役衙前基本上合并入长名衙前随后又取消了押录衙前。元丰八年宋神宗死后恢复差役法对于衙前实行的实际是差募并行而且是“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元祐三年即重行募役法而“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3。南宋也行募役法甚至役法改革长期未触及的边远地区如广西路海外四州(今海南省)也于淳熙九年(1182)由差役法改为募役法。
三、州(府)、县杂役宋时被称为公人的承担各种杂役基本上属差役。熙宁时改为差募兼行以募为主其后大多恢复为差役。宋时的州府役有散从官、斗子等。散从官属州(府)役。有承符、散从官、步奏官负责“追催公事”;还有“人力”担任“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担任。元丰时将承符、人力合并入散从官。散从官和弓手、手力还负担迎送到、离任的官员。
院虞候是州府役一度并入散从官差乡户担任。任州、府司理院当直听差及所属狱子役法改革时因无人投充而差四等户担任。
杂职是州(府)、县役。差乡户担任负担州(府)、县衙杂事允许长期担任。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汰去贪庸之官》。
2《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4、98。
3《赤城志》卷17;《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7。
手力属县役。宋初以第二、三等户差役负责追催公事和征收城内的赋税。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后其地位已降与“杂职”相近。
弓手属县役。宋初为三等户差役受县尉统率巡捕盗贼。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元年(1o86)曾以第一等户差充不足则差次等户大多数役户雇人代役其中少数弓手被差充狱子。
解子属县役。为乡户差役主要为移送公文有时代替手力的部分职务熙宁、绍圣行募役。
医人属州(府)、县役。于
预催“先期而苛敛”五代时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都非常严重。
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都临安各地就必须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到宋孝宗时送达临安的时间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1177)二月“刘溥奏: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民间苦之”孝宗认为:“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别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采取动用南库的库金(储备的军费)临时垫交户部解决当年的朝廷经费待次年春季田赋解到后拨还南库以解决田赋“夏税”的预催问题1。但在孝宗以后预催问题日益严重。
预借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
建炎四年(113o)“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是预借当年田赋。绍兴六年“预借江、浙来年夏税䌷绢之半尽令折米”1则是预借次年田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生甚至预借第三年的田赋。淳熙五年有官员指出:“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可见所谓预借实际是额外增税其后宋孝宗明令以库金归还并“委制、总及漕臣考核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1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1248)陈求鲁指出:“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预)借淳祐十四年者矣”1反映了南宋末年的严重情况。支移、折变(折纳)
民户将田赋由应交纳地点改为输往其他地方实际是服力役。最初只实行于西、北边境最远不过3oo里称为支移。元二年(1o87)改为一、二等户3oo里三、四等户2oo里五等户1oo里不愿支移的交纳“道里脚钱”后又在不承担支移的地区也征收道里脚钱多的达到正赋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规定随田赋两税交纳正式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将田赋的谷帛折变为钱或将钱折变为谷帛或将谷粟与布帛相互折换1《宋史》卷174《食货志》上二《赋税》。
1《五代会要》卷25《租税·杂录》。
1《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5。
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3建炎四年五月壬寅;《宋史·食货志·赋税》。甚至先将甲物折变为钱又将钱折变为乙物再将乙物折变为钱等等称为折变(折纳)。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价”的手段千方百计变相加赋以致实际交纳数达正常赋额的二倍以上。折变成了变相加赋的重要手段。绍熙元年(119o)有人指出:“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2反映了南宋的折变情况。
省耗、雀鼠耗及会州另有加纳十分之一谷粟称为省耗后唐明宗取消后晋时恢复了省耗并增为加纳十分之二;还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袭征收。
五代时田赋夏税收毕州府官吏调各县有关官员来州、府核查帐目称为“会州”或“会末”、“会钞”。属县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贿行贿费则向民户征收又乘机勒索成为税户的沉重负担。后周显德四年(957)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63)再次下诏禁止情况才改变。
沿纳宋朝建立后史称“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划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3其实划革的并不多。唐末五代田赋以外收取各种物品相继折变为税赋称“杂变之赋”也称“沿纳”。明道二年(1o33)以类合并分粗细两类随田赋两税征收有省耗、雀鼠耗、仓耗、头子钱等还有“丁身钱米”、陪钱、地钱、食盐钱、牛皮钱、篙钱、鞋钱等只有少数得到减免。如开宝四年(971)将南汉原先所用的大斗改为用标准斗“省斗”(一大斗相当于省斗一斗八升)1;淮南杨行密在两税外以“借”的名义增加十分之五的税收直到庆历五年(1o45)扬州知州韩琦奏请后才取消;而“江东路(在南唐时)输苗米(两税)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至北宋末宣和三年(1121)在官吏奏请后才“改正”;江南西路地区南唐时的两税增收三成直到南宋绍兴十八年(8)地方官也只是“乞先将沿纳一项钱米特免支移、折变”1而未敢提出废除。原南汉、楚、闽、吴越所收的“丁身钱米”宋真宗、仁宗时才逐渐免除“丁钱”而“丁米”仍依旧征收以后有些地区才有所减少。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仅南唐旧统治区的“沿纳”就有14项如盐博䌷绢、加耗丝棉、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等其中如征收酝酒曲钱原先是允许民户私下造酒;而征收盐博䌷绢、盐博斛斗等也支付官盐。宋代禁止私人造酒盐又不再支付但照旧“沿纳”完全成为“白取”。
和买(折帛钱)、和籴2《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6;《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五《预借》。3《宋史·食货志·赋税》。
1《宋史·食货志·赋税》。
1《宋史·食货志·赋税》。
和买也称预买、和预买咸平二年(999)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预买绢匹绢价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交纳绢试行之后“公私便之”逐渐推及全国2。仁宗时改为三分给钱七分给盐。后又变为硬性分配预买绢数预付的钱又收利息。徽宗时改盐钞法后占绢价七分的盐不再给以后其余三分的钱也不给完全成为“白著”(白取)变成田赋的附加税而且绢每匹的重量由12两提高为13两少1两纳2oo余文。南宋建炎三年(1129)开始将田赋䌷绢与“和买”䌷绢每匹都折钱2贯交纳称为“折帛钱”以后增至6贯甚至1o贯和买绢由实物税演变为货币税随田赋交纳。
宋代为军需而征购粮草称为和籴后改为按户等、家产等强制征购。
南宋时征购的配额不少地方已与田赋相等甚至更多支给的“籴本”大多是官告、度牒部分为纸币实际上已成为田赋的变相附加税。
2唐代尚书省户部颁布法式由太府寺所造的标准斗称为“省斗”。五代、北宋前期仍由太府寺校造熙宁四年(1o71)末开始改由文思院校造“省斗”。
第二节五代、宋的商税五代十国商税五代十国各地割据者所收税种名目繁杂如后蜀有鱼膏税、米面税、行铺赁地钱、嫁娶资妆税等。长江沿岸又设“撞岸司”每艘船靠岸收取1oo钱至12oo钱不等。南汉在码头或渡口收猪、羊、鹅、鱼和果品税农村集市出卖柴、米每人收1钱有的则收4或5钱称为“地铺税”还在各州设立制置务不属州县管辖收取商税。“十国”大多对鱼、鸭之类不论是否出卖无不收税甚至只要带盐、米出城门也收税。这些大多在宋代已逐步取消。
宋代商税宋初在6续取消五代十国以来苛杂税收的同时颁布“商税则例”并不断修订“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淳化四年(993)又规定:“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收税)”逃税的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3。
商税分为过境税和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1。而竹、木等物则实行“抽解”制也称“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为税。
凡用船运输的物品除正常纳税外另据船载量多少加征“力胜”钱以后车载也征力胜钱。海南岛征收入境货物税依船的大小分为三等。元丰三年(1o8o)改为以所载货物价值征税。
民户买卖田地、房屋、牲畜、车船等凭契约赴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称为印税另收牙契税否则即是无效的白契。此外商税的附加税还有头子钱、包角钱、席角钱、市例钱等。
税务部门征收过境税后给付凭证“公引”绢帛则加盖朱色“税印”。如改变原申报或规定的路线、地点则另收“翻税”也称“翻引钱”税率大体与过境税相当。
盐、茶、酒、醋、铜等专卖与商税五代、宋代的茶、盐等商品常由官府专卖即禁榷制。盐、铜、酒、醋、矾、香料等五代时即行禁榷茶、铅、锡等则自北宋初开始实行禁榷。少数情况下或部分地区则实行自由通商官府只征收商税。更多的则是官府控制下的通商制商人必须用钱、金银、粮食及其他物品向官府购买有关的钞、引等有价证券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如商人运送粮食等到边境后3《宋会要辑稿》食货7o之26、42。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
换取钞、引再贩买有关的商品称为入中、折中或折博法;商人凭钞、引或直接用钱、物向生产者取得或购得有关商品再到官办场、务办理手续支付各项费用称为贴射法;需要补交钱款才能支取有关商品的称为贴纳法;都要交纳住税、过税一次性的事后结算或随时交纳可概称为钞引通商法。乡村、镇市常实行商人或富户承包销售称为买扑法。官府专卖与钞引通商经多次反复北宋政和二年(1112)茶、盐全面实行钞引通商钞法更严密茶笼、盐袋都由官办合同场、盐仓、盐场印封除交纳正常的过税、住税外都还要交纳头子钱、秤提钱、市例钱等等南宋时大体上沿行。官府专卖的特殊商品还有酒、醋、矾、铜、铅、锡、香料等。酒五代即已实行“禁榷”宋代沿行但有少数地方允许民间酿造。醋五代时曾实行“禁榷”。五代末允许民间酿造。北宋则官榷、民营并行南宋严禁私自酿造。凡行榷酒处亦榷醋镇市大多实行买扑法。
矾用于染色五代、宋都行禁榷官设矾场、务煎炼出卖允许商人以金银、钱、帛于京城榷货务请引贩运。以后部分产矾地区改为炼矾的“镬户”以产品的四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纳其余产品全部卖给官矾务官设矾场出卖。仁宗时晋州(今山西临汾)既设官炼矾务又曾实行商人入纳钱、茶“算请”生矾自炼熟矾出卖。经神宗时禁榷及元祐时通商的变化北宋末及南宋实行商人纳钱于榷货务买矾引到矾场领矾贩卖大体与茶、盐钞引通商法相似。
铜既用于制造日用器物又是铸钱的主要原料五代、宋代都严禁销熔铜钱制造铜器。五代初期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后晋时允许私人开矿炼铜并免税但只许自行铸钱或卖入官府。后周初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显德二年(955)又实行“禁榷”规定:“起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佛寺、道观所用法器外“其余铜器一切禁断”;所有铜及其他铜器全部卖入官严禁私相贸易铜镜由官府制造在都设场出卖允许商人贩卖1。
宋代对铜也实行禁榷禁止私自开采冶炼铜、铅、锡三种铸钱原料并禁止通商。日用铜器由官府文思院制造官“杂卖场”出卖允许商人凭官“引”贩卖其他特殊铜器的制造应报官府批准。锡在产地允许商人纳税后贩卖锡器非产锡地的锡由官卖商人可以贩卖及造锡器出卖。
香料是五代、宋代的主要进口商品实行禁榷由市舶司“抽解”十分之一有时多达十分之四的进口税其余由官府收买后专卖。
宋代的商税务宋代都设商税院(务)府、州设都商税务基层收税机构称商税务不少县设有镇、市、场的商税务商税务通常只称“税务”或“务”。税额多的专设官员称为监税;县的商税务如税额较少由县令或县尉等兼领。镇的商税通常由镇官“监镇”兼领镇、市的商税也常由驻该地的县尉或巡检等兼管。小的集市或乡、村常设有“税场”或“税铺”由商税务派员流动收税也常由当地豪富“买扑”承包税额乘机剥削有的还私设“税铺”收税。各商税务普遍设置专栏有拦头、书手等负责确定应收商税的1《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3。
种类、税额及收税栏头的妻、女常进入船舱内进行搜检被称为女栏头。商税务规定只在本处收税允许在不过五里的地方拦税不少税务机构则远在二三十里外以“关引”为名进行拦税。甚至将乡村中土产竹木等不必纳税的物品以“钓税”为名进行收税。有的税务分为几处甚至十多处收税称为“分额”。同一货物三番五次甚至十多次重复收税称为“回税”。并将不应收税的货物巧立名目进行收税称为“虚喝”。把普通货物作为贵重物品以一作百称为“花数”。对过往空船并无应交税的货物照旧以容载量纳税收取“力胜”税钱。以船上吃用的米麦作为粮食、以穿用的衣被作为绢帛照样征收商税。商人缺少现金而用货物作价交纳常常是十文钱的货物只算作二三文钱称为“折纳”。或因不能满足税务、税场要求将驾驶船只所用篙、梢作为漏税货物收缴商人或船主被迫以重金“缴税”赎取。拦税人各带武器截拦查检货物时还常在船上搭建临时棚屋称为“排停”将船上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病人、产妇全部驱赶上“排停”然后入船恣意搜查还常用七八尺长的铁锥称为“法锥”穿插箱笼以致其中的衣服绢帛多被锥破。商税务中尤以沿江的池州(今安徽贵池)雁■、黄州、鄂州为甚分别被称为**场、小法场、新法场。淳熙五年(1178)南宋朝廷列出15项非法收税或骚扰商旅的情况用大字公布于各税务门前严行禁绝。宋孝宗还颁布了一些其他有关商税的禁令非法征收商税的现象有所减少。南宋中期以后政事日非甚至“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或有货物则抽分给赏断罪倍输倒囊而归”。大小税务官吏与商人、民户“不啻仇敌而其弊有不可胜言矣!”1进口商品来自东北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除香料外还有铁、硫黄、铜器、药品、棉毛纺织品以及工艺品宋初无不全由官府垄断不久改为除“抽解”以外官府收购一部分其余允许出售而征收商税。出口货物主要是丝绸、陶瓷品、金银铜铁器及各种日常用品征收商税。禁止铜钱出口实际流失很严重。宋初禁止华商出海经商不久改为向“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允许出海贸易否则没收货物。外商将货物如运向市舶司、务以外的地方贩卖也要“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如不出引目”1即按偷税处理。
北宋商人与辽、西夏的商人南宋商人与金朝的商人进行贸易只能在官府设置的榷场进行征收商税。宋、金榷场贸易还征收千分之五的榷场交易税南宋对金急需的货物加征出口税、边境税如茶每引原价二十二、三贯茶商贩往临近金朝的楚州(今江苏淮安)、盱眙军(今盱眙)“各贴纳番引钱十贯五百文”属边境商税;如前往淮北金朝地区“每引更贴纳钱十贯五百文盱眙军(榷场)每引(还)收回货税钱二贯”前者系出口商税;后者却是当地增收(不管是否购货回宋)后被免去1。税率高达8o—1oo%。
宋代的杂税与经、总制钱1《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商税》。
1《五代会要》卷27《泉货》。
1《庆元条法事类》卷36《商税》;《宋史·食货志·商税》。
宋代的杂税名目之多有如牛毛朱熹说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2还不足以概括杂税中有许多是宋代所新创。杂税在宋代财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南宋官员说“即今财用赋入之利莫大[于]杂税、茶、盐出纳之间”3。杂税中的很大一部分已列在北宋末、南宋初相继创设的经制钱、总制钱内包括茶、盐的许多附加税。“经制、折帛钱为诸州之害板帐、月桩为诸县之害”1。
北宋宣和三年(1121)陈遘经制东南七路财用设经制使司于杭州除移用诸路经费外6续增收杂税总名为经制钱后又推行京东、京西、河北诸路靖康元年(1126)废。南宋建炎三年(1129)又征经制钱所收杂税有: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官员等请俸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合称五色经制钱北宋时征收的还有牛畜等契息钱等多种。南宋又新增杂税如“增添三分白地钱”等而且在原税目内不断增收如“添酒钱”每升酒原只收九文钱现在提刑司、转运司、运司、提举司、学事司及无额上供钱等都分别加收自一文至十文不等为原数的数倍改称“诸色添酒钱”。
南宋绍兴五年(1135)孟庾提领总制司创总制钱除一部分系移用其他财政专款外全是杂税如勘合米墨钱、省司头子钱、常平司头子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钱、投税印契税钱、(买卖田宅)得产人勘合钱、增添七分商税钱、茶盐司袋息等钱等数十种许多是新创的杂税。
南宋绍兴三年(1133)四月开始“计月桩办大军钱物”2称为月桩钱原是调拨其他经费后因有定额而又无从调拨各县遂“作法以取诸民”江南、荆湖诸路为害尤重。“其间名色类多违法”“举其大者则有曰曲(酿酒用)引钱曰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3。
南宋初年朝廷借印板帐而征收的无名杂税也称“印板帐钱”主要行于两浙、福建路各县有定额于是“非法妄取”。如交纳田赋时多收“耗剩”粮的数量;交纳钱、帛时多收“糜费”的钱、帛数;被偷抢的财物不归还失主而归板帐钱等“其他如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下拳钱之类殆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1。
此外宋代重要的杂税还有二税盐钱、蚕盐钱、丁绢、丁盐钱、僧道免丁钱、秤提钱、市例钱、折估钱、折布钱、布估钱、畸零绢估钱等等真是“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
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6。
3《宋会要辑稿》食货31之16。
1《朱子语类》卷11o。
2《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89。
3叶適:《水心文集》卷4《实谋》。
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6绍兴三年六月乙巳。
第三节五代、宋的役法五代役法五代徭役可分为三类即夫役、职役和官户役大多数是继承唐末的役法也有部分为五代所创设。
夫役也称力役主要从事修筑城池、官廨治理河道维修堤堰、驿路为军队运送军需物资等等普通夫役由民户服役重大夫役如治河、修城等则随时征集民户事毕遣散。如显德四年(957)“诏近县丁夫城镇淮军(时置于涡口今安徽怀远东)”;六年“徐、宿、宋、单等州丁夫数万浚汴河”2。至于经常性的修缮城池、官舍维修河堤、道路等更是不计其数。夫役涉及面广征役无节制劳动强度大服役者主要是中下民户在三种徭役中最为繁重。
职役也称吏役轮差民户担任州县吏职下至州县役使的杂职、乡村的壮丁等。如后汉隐帝时“于诸州、府百姓内差散从、亲事官”其中散从官“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敕本处团集管系立节级检校教习以警备州城”3。亲事官、散从官属州役由民户轮差。
显德五年后周进行“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1每三年进行一次。这是轮差乡村大户担任耆长的职役属乡役。
五代职役见于记载的不多宋初继承五代的职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县押司、录事以下州孔目官以下的吏职各种杂职和虞候、拣子等。
官户役是由专门的民户负担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称为官课户等而其他服夫役、职役的民户则被称为“散户”。所以本书称之为“官户役”2。
官户役也和夫役、职役一样袭自唐制五代时又有所展。
如“羊、猪、纸、炭等户并羊毛、红花、紫草及进奉官月料”等户“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1。进奉官月料户即是课户创始于唐贞观十二年(638)“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之”官员的料钱(官俸外的津贴)由此而出负担料钱的民户被称为课户。至于官员的俸钱则由俸户负担唐高宗时“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后屡经变革后梁开平三年(9o9)虽曾规定“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库依则例全给”2。但从后唐、后汉及后周末年以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官的俸、料由朝廷支付的只是州府长官及高级属官而州府的其他属官如判官、司户、司法等以及县令等县官的俸、料2《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之《月桩钱》、《板帐钱》。
3《文献通考·征榷考·板帐钱》。
1《旧五代史》卷、117、119《世宗纪》一、四、六。
2《册府元龟》卷16o《帝王部·革弊》二;《旧五代史》卷1o3《隐帝纪》下。1《五代会要》卷25《团貌》。
2史学界对此种役法很少涉及“官户役”名系撰者所定。
则由俸户、课户分担。后汉乾祐三年(95o)规定:“诸道州府令、录、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与俸户逐户每月纳钱五百与除二税外免放诸杂差遣不得更种职田。所定俸户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不得差令法直及赴衙参。”3同时规定了由俸户负担的县令、主簿州府的判官、司户等俸禄数朝廷的一部分低级官员的俸禄也是由俸户负担的。
由于俸户、课户以及负担官府猪、羊、炭、纸、笔等的民户都可以免除各种夫役、职役其至可以免除两税。所以实际上“并是影占大户”因而“凡差役者是贫下户”。后周广顺元年先在柴荣任镇宁军(今河南濮阳)节度使时将“属州帐内”的羊户、猪户、进奉官月料户等“并放为散户”和其他农户一样负担各种夫役、职役。显德五年制定了县令、主簿州、府属官及朝廷的京百司、内诸司的低级文官的俸禄从显德六年三月起全改由朝廷支付“其俸户并停废”。还规定“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望令本州及检田使臣依前项指挥勒归州县”。“如今后更有人户愿充此等户者便仰本州勒充军户配本州牢城执役”④。周世宗这次全国性的改革很快得到执行在宋朝继续贯彻的情况下官户役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乾德四年(966)七月还曾下诏“给州县官俸户”1。
宋代的夫役北宋建国之初沿袭后周末年的役法主要为夫役和职役。北宋初期民户所服夫役的种类繁多一如唐末、五代。五代时常以兵士从事原先由民户负担的夫役。宋代扩大兵士从事夫役的种类并形成制度。
宋太祖为了巩固皇权建国之初即改革军制将各地军队中精壮者选为禁军而将老弱兵士留作地方军“初置壮城、牢城备诸役使谓之厢军”。以后逐渐扩大厢军的兵种“或因工作、榷酤、水6运送、通道、山险、桥梁、邮传、马牧、堤防、堰埭”等都“因事募人”编为厢军因而设立新的厢军号。诸路厢军的军号多达2oo以上其中大部分军号标明了服役的内容如维修京城的广固军、制造武器的作院军、治理黄河的河清军、维修淮河的静淮军、维护海堤的捍海军等各州府普遍设置壮城军维修城池牢城军则是“皆待有罪配隶之人”从事各项杂役。以及杂作都、梢工都、桥道军、装卸军、船务军、兴造军、窑务军、司牧军、铁木匠营、酒务营、竹匠营等军号的厢军2都的东西八作司、南北作坊等7o多个部门都有作工匠或服杂役的士兵也是厢军的一部分。仁宗初年枢密使王曙说:“天下厢军止给诸役而未尝教以武技。”神宗也曾说:“置厢军五十余万皆以当直、迎送官人占使。”3其任务即是“擎肩舆、供伎巧、服厮役”。北宋虽曾设教阅厢军但大部分厢军的性质未变。到南宋时甚至“今之禁军送3《册府元龟》卷16o《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④《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参见《资治通鉴》卷294显德五年十一月丙戌。1《文献通考》卷65《禄秩》;《五代会要》卷27《诸色料钱》上。
2《册府元龟·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原注:“准汉乾祐二年敕”二应作三。
迎出入番休寓直与厢军无异”1担任攻防战守的是屯驻大军。
厢军所从事的杂役如果生因役过重或待遇过差以致厢军“数口之家不能自庇于是相挺逃匿化为盗贼者不可胜算朝廷每有夫役更籍农民以任其劳”2说明民户承担的夫役已由厢军担任在厢军逃亡的情况下也就只好再征民户服夫役。
由于厢军承担了原先由民户所负担的日常夫役因而“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南宋章如愚说:“古者凡国之役皆调于民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营缮民无与焉。”3虽不无夸张但大体上反映了宋代的情况。
宋代的普通夫役虽基本上已为厢军所代替但黄河的治理却并非厢军的河清军等所能全部承担。乾德“五年(967)正月帝(太祖)以河堤屡决”于是“分遣使者畿甸丁夫缮治自是岁以为常皆以正月事季春而毕”这是宋代“春夫役”
的开始1。至和元年(1o54)时早已扩展为“京畿及京东、京西等路每岁初春差夫多为民田所兴逐县差官部押或支移三五百里外工役罕有虚岁”并且制定有“差夫条约”。而“江、淮并不点差夫役当农隙之际一向安闲”。因此淮南路的仙居(今河南光山西)县令田渊向官府提出各路也实行每年征调春夫役兴修农田水利虽有“诏下三司施行”但效果不大。熙宁三年(1o7o)李竦说他以前任淮南路的太湖知县时堤堰“因循不复修葺臣因乘其农隙劝募旁近地主备工料兴筑”2。太湖与仙居同属淮南路西部时距田渊建议被采纳已十多年而太湖县情况依然如故可见春夫役并未能普遍推行而仍只限于黄河中下游地区。
春夫役在正常的春季服役期间调的(通常需要“正身”服役)夫役称为“正夫”。如遇黄河决口等紧急调的夫役称为“急夫”一般可以折抵次年春季应服的春夫役有时还可免去部分税钱服役时每日官给粮食二升为口食。夫役先“以人丁户口科差”“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户)皆以丁差”元祐五年又改为“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
春夫后又分为河防夫、沟河夫两类河防夫专为治理黄河而差沟河夫则是进行普通的兴修水利。元祐八年(1o93)起实行新修订的春夫役法“除逐路沟河夫外其诸河防春夫每年以一十万人为额河北路四万三千人京东路三万人京西路二万人(开封)府界七千人”。民户由每年出夫役改为“一年起夫一年免夫”。“去役所有八百里外更不科差五百里内即起正夫八百里内如不愿充夫愿纳免夫钱(每丁免夫钱七千钱)者听”。如果应出春夫地区受重灾等而影响出夫需要调八百里以外的夫役时须要奏明准许后进行这次改革对春夫役有所减轻与限制。后开封府地区不问远近愿纳免夫钱的即可免役其他地区实行上户可以纳免夫钱免役免夫钱遂成为官府收入的专业款项。到北宋末已是“河防免夫钱数目至多”以致可以在“河防免夫钱内预行置办(河防材料梢草等)并优立价直雇夫1《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宋史》卷189《兵志》三《厢兵》。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未;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3《三朝北盟会编》卷174;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41《兵制门·州兵》。1《景文集》卷26《上三冗三费疏》。
2《宋史》卷177《食货志》上五《役法》上;《山堂考索·后集·兵制门·州兵》。役使”直至北宋末徽宗才废除河防免夫钱3。
北宋在黄河中下游以外地区及南宋时水利等夫役大都随时征事毕遣散。宋代除春夫役外也常“和雇”民夫参与治理黄河或兴修其他水利等但“名为和雇其实于等第人户上配差”“每人支官钱二百除官钱外民间尚贴百钱方雇得一夫”1大体上反映了宋代“和雇”民夫的情况。
宋代的职役宋代役法中最受重视的是职役在《宋史·食货志》中近两卷的《役法志》几乎全是关于职役的记载而关于夫役的记载极少。职役由于主要是由乡户按户等差派所以也称差役法。熙宁三年(1o7o)实行募役法以后虽有反复大体差募兼行;南宋又有义役法。
以乡户所服职役的机构区分可分为州(府)役、县役和乡役。从服役的性质区分州(府)役、县役还可分为吏役与杂役。
一、州(府)县吏役宋代州(府)、县的朝廷命官不多日常事务主要由吏承担边远地区有些县甚至没有朝廷任命的官员县政全由吏负责。朝廷各部门和路(类似后代的省)级机构也都有大量的吏处理日常事务基本上属募役及从州(府)吏中抽差。
这里介绍的是乡户承担的州、县吏役。吏人亦称人吏也称职员是州(府)、县吏役中高层人员的统称。
州(府)的吏人分为职级、前行、后行三等。职级还分为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共十阶。都孔目官、孔目官亦称都吏是吏役中的最高职名。吏人分属州(府)的使院、书表司、刑法司等办理“狱讼、帐目、遣”等事务。乾德元年(963)开始招募州(府)的吏人“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役。如“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后曾停止抽差县吏任州(府)吏允“许以中户以下选差”担任州(府)吏但由于乡户“不谙书算”只得重又抽差县吏任州(府)吏。有的州、府因县吏不熟悉州、府公事而被退回本县只保留招募的“长名”州吏。元祐时行差役法绍圣以后又重行募人任州吏。
县的吏人分为押司、录事、前行、后行押司、录事宋初从各户等中选通晓吏事者充任。由于“县吏差税户多不省文书”庆历元年(1o41)起按照招募州吏的方法“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从而差募并行南宋时以募为主。
贴司乃吏役中低于“吏人”的职役最初只是朝廷各部门、开封府及路级机构才设置各州(府)、县只设“私名书手”。景德二年(1oo5)依各地所用私名书手人数为定额设贴司由“吏人”保明后充任属于募役。“吏人”不足时可以临时代行其职“吏人”有缺额时以次升补为“吏人”。主要担任州(府)、县各案的书算事务南宋初定为每案不得过五人。造帐司人吏掌造转运司、提举司钱帛帐属州(府)役。最初系抽调3《宋史》卷91《河渠志》一《黄河》上。因史称服役者为“春夫”撰者因而称之为“春夫役”以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役。
1《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13—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甲子。各县“吏人”充任治平元年(1o64)以县吏不熟悉造帐事务而放回本县而由州(府)吏造帐。熙宁四年(1o71)各州(府)募能造帐人充任元祐时改为由吏人中抽差。
祗候典亦称知后典属州(府)役。担任受文书原先由属县派吏人中的“后行”到州(府)承领文书派“解子”送回本县。熙宁十年创设祗候典属募役。绍圣时废改为吏人中的“守缺”担任其职。
乡书手原属乡役为第四等户差役负责文书事务隶属于耆长。熙宁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废耆长以后乡书手成为县役基本上以本县乡数设额地位与县贴司相近而略低县“吏人”有缺额时也可以补为“吏人”1。州(府)、县吏役以募役为主只有一部分属差役。除额内吏役(称为正额、正名)之外还有守缺、习学、私名如私名贴司之类。州(府)吏的高层“职级”中年满出职为官或任摄官其子侄可以替补为吏成为州(府)吏的重要来源。吏役无俸禄依靠接受贿赂不少因之致富。王安石变法时采取支付较丰的吏禄同时严禁受贿等违法行为。但后来大多不支付吏禄而任其受贿虽有明文禁受贿赂形同虚设。南宋6九渊所说的:“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反映了宋代吏役的基本情况。
州(府)吏、县吏大多掌握地方政权左右州(府)、县官的意志是宋朝统治的基础。“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2正是宋代官吏关系的最好写照。只有少数强干的监司、州、(府)县官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对恶吏的为非作歹有所抑制。然而“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1则是普遍现象至于称为“立地官人”、号为“十虎”的恶吏决不是少数事例。
二、衙前役宋初衙前役一如五代属州(府)吏役。任诸州(府)的吏职也有担任一些杂役的则类同“公人”。从入役的形式可分为:招募的衙前称为长名衙前也称长入或投名衙前;由县役的押司、录事差派的称为押录衙前;由乡役的里正差派的称为里正衙前;以及由乡户直接差派的称为乡户衙前。服役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是“主官物”也就是“部送纲运典领仓库”。此外经常性的职务还有“管勾公厨、茶酒、帐设司”主持馆驿有些地区还从事管理耕种官庄田地、冶铁、伐木而边远地区的“州主令佐”宋初也有“差衙前勾当”的2。
衙前在朝廷属三司的衙司管辖元丰改官制衙司归刑部都官司。诸路、府、州、军、监也设衙司熙宁四年役法改革以后曾一度废罢元丰元年(1o78)又复役。三司衙司除主管官外设都押衙及衙佐等统衙前大将、军将、守缺军将合称军大将。地方衙司只设衙前军将以及其他衙吏。衙前的“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承引官)优者曰衙职”通称衙吏。衙职也称衙职员、职员有都知兵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练使、左·右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卷476元祐七年八月庚申。《宋会要辑稿》方域15之32。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
1《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2《象山集》卷84《与赵推官》。
教练使、守缺教练使、押衙都高于衙前军将。“自都知兵马使至第六名教练使凡十三阶”1。
五代及北宋中叶以前吏人(职员)及长名衙前还可带“宪衔”即可以带有散官、检校官、兼官及勋官等官衔通常带的是所谓“银、酒、监、武”衔即是一个不入流、没有官品的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可以带有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文散官)、检校国子祭酒(国子祭酒从三品)、监察御史(属兼官正八品)、武骑尉(从七品勋官)四种官衔这是五代时军官担任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时的制度北宋中期以前沿袭因而常常冒充官户以享受特权元丰五年(1o82)官制改革时才废除。
衙前役在北宋初期全是募役其后由县吏役中抽差役满的押司、录事担任称押录衙前。又以“里正主催税及予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称里正衙前。并规定押录、里正“其不历衙前者虽得替不许归农”2在得替押录、里正人少的少数州、军缺人承担衙前役就直差乡户担任称为直勾或直差衙前且无任期直至破产才更换但当时官员们注意的焦点是里正衙前。
押录衙前由于押司、录事先已担任县吏役数年比较熟悉官场。而里正衙前则主要经历的只是乡役里正有的甚至刚任里正即被送州(府)任衙前易被官吏欺蒙以致破家荡产。
至和二年(1o55)四月废罢里正衙前改为只差乡户衙前。乡户衙前实行五则法将本州(府)内人户统一按财产从多到少排定分为五则(五等)再将本州的衙前重难差役也分等每件重役有十户轮流担任当时称为“民甚便之”。然而这只是将里正负担的灾难直接转嫁给乡户乡户衙前同样也纷纷破家荡产不到十年官员们再次议论改革设法“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乡户衙前遂成为王安石变法时役法改革的重点实行免(募)役法改衙前差役为募役元丰三年前后雇役衙前基本上合并入长名衙前随后又取消了押录衙前。元丰八年宋神宗死后恢复差役法对于衙前实行的实际是差募并行而且是“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元祐三年即重行募役法而“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3。南宋也行募役法甚至役法改革长期未触及的边远地区如广西路海外四州(今海南省)也于淳熙九年(1182)由差役法改为募役法。
三、州(府)、县杂役宋时被称为公人的承担各种杂役基本上属差役。熙宁时改为差募兼行以募为主其后大多恢复为差役。宋时的州府役有散从官、斗子等。散从官属州(府)役。有承符、散从官、步奏官负责“追催公事”;还有“人力”担任“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担任。元丰时将承符、人力合并入散从官。散从官和弓手、手力还负担迎送到、离任的官员。
院虞候是州府役一度并入散从官差乡户担任。任州、府司理院当直听差及所属狱子役法改革时因无人投充而差四等户担任。
杂职是州(府)、县役。差乡户担任负担州(府)、县衙杂事允许长期担任。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汰去贪庸之官》。
2《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4、98。
3《赤城志》卷17;《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7。
手力属县役。宋初以第二、三等户差役负责追催公事和征收城内的赋税。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后其地位已降与“杂职”相近。
弓手属县役。宋初为三等户差役受县尉统率巡捕盗贼。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元年(1o86)曾以第一等户差充不足则差次等户大多数役户雇人代役其中少数弓手被差充狱子。
解子属县役。为乡户差役主要为移送公文有时代替手力的部分职务熙宁、绍圣行募役。
医人属州(府)、县役。于